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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能否共存?

2026-09-14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能否共存?

1. 条款共存的合法性: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这两种担保或责任形式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并列存在,旨在为合同履行提供多重保障从合同订立的角度看,两者共存是合法有效的。

2. 责任承担的择一性:

虽然条款可以共存,但在违约责任的实际承担上,二者具有排他性。《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意味着守约方拥有选择权,可以根据哪种方式更能弥补自身损失或更具惩罚性来做出决定,但不能同时获得双重利益。

3. 选择策略建议:

若定金数额较高(接近合同标的额的20%)且违约情节符合定金罚则适用条件,选择定金条款可能更为有利。

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定金罚则带来的收益,且违约金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选择违约金条款可能更为划算。

需注意,如果选择的定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仍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但这属于损害赔偿范畴,而非同时适用违约金与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在诉讼中并用?

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简单叠加并用,而是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具体适用逻辑如下:

1. 违约金的性质界定: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质,旨在填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违约金本身即是对损害赔偿的一种预定或估算。

2. 二者关系的处理规则:

一般情况(不可并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守约方通常只能主张违约金,而不能在获得违约金的同时,再另行主张全额的损害赔偿金。因为违约金已经涵盖了对损失的赔偿预期。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补足):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此时的“增加”部分,实质上是将赔偿金补足至实际损失水平,而非在违约金之外额外获得一笔独立的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可调减):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3. 结论:诉讼中,当事人不能同时获得“全额违约金”加上“全额损害赔偿金”。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最终支持的金额旨在填平损失(或在特定情形下体现适度的惩罚),避免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不当得利)。若当事人坚持同时主张,法院通常会释明要求其选择其一,或直接依据实际损失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不再单独支持损害赔偿金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可以在合同中共存,但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只能择一适用。作为专业律师,建议在起草合同时明确两者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并在发生违约情形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举证难度及执行便利性,审慎选择最有利的救济路径,以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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