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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2026-09-20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破产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遵循严格的法定顺位。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如职工生存权、国家税收)与商业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第一顺位: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第二顺位: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第三顺位:普通破产债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部分权利通常被称为“别除权”,其行使独立于上述一般清偿顺序,但仅限于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如果担保物变现后仍有剩余,剩余部分归入破产财产用于后续顺序的清偿;如果不足,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处于清偿链条的末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通常较低,甚至可能为零。法院在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会严格审查各顺位债权的金额及清偿比例,确保程序公正。

引用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债权是否具有优先权?

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债权确实具有优先权,但其优先顺位并非绝对的第一顺位,而是位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但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

具体而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清偿的即为职工债权。这里的职工债权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果破产人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等特殊情况,可能存在其他特定的优先权规定,但在一般企业破产清算中,职工工资债权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地位,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

引用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最后清偿顺位,其权益实现高度依赖于破产财产在清偿优先债权后的剩余情况。建议普通债权人密切关注管理人发布的债权表及财产状况报告,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详细评估,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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